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否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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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否會見?
可以會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二、監視居住律師會見程序是怎樣的?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監視居住的
執行機關:
1、公、檢、法三機關均可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
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應當由公安機關
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
執行。
執行監視居住地點:
《刑訴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
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監視居住期間能折抵刑期嗎?
根據我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未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該條的規定表明,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另外一種是指定的場所,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場所指定為賓館等場所,都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場所。
這種強制措施不僅是名義上的監視居住,其性質也依然是監視居住,并未完全剝奪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強制的程度畢竟不如
拘留、
逮捕等羈押措施,因此,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三、監視居住期間律師會見規定有哪些?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這一條文,可知:
1、辯護律師持“三證”即可要求在
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與偵查機關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罰犯罪。
3、
看守所負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并且立法對上述時限予以明確規定,
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大為縮短。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偵查人員陪同,不被監聽,有利于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充分交流,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會見規定如下:
1、會見時間。
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后”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并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
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序。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
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
看守所提出,
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
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
而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
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4、會見范圍。
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雖然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應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
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范圍擴大了。即律師會見權比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小。
5、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