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為貴的中國式
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 一、夫妻
離婚有哪些方式,調解是否為必經程序?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及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可知,在我國夫妻感情破裂時可以選擇的
離婚方式有以下幾種:
首先,在夫妻雙方就
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及債務承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協議
離婚,由夫妻雙方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離婚;其次,如果夫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協議
離婚,當事人可以選擇找相關部門進行調解;最后,相關部門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想通過相關部門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
起訴訟;一方當事人提
起訴訟后,在訴訟階段法院介入的調解則是解決
離婚糾紛的必經程序。
綜上可知,當事人
起訴前的自我協商及找相關部門調解均非
離婚必經程序,但若其中一方將
離婚訴諸法院,法院的調解則是必經的,只有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出判決。
二、 如何通過調解解決
離婚糾紛?
1、實踐中,調解分為訴訟中的調解和訴訟外的調解。
訴訟外調解
離婚是指男女一方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
離婚的程序。所謂的“有關部門”通常是指司法機關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等。訴訟外調解中最常見的就是人民調解委員根據夫妻自愿原則就
離婚糾紛所進行的調解。訴訟外的調解相對較為溫和,不像訴訟中那樣雙方處于對立抗衡的地位,可以達到不進一步傷害雙方感情,在較為和諧的情況下平等的進行協商;另外,由于調解人一般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比較了解,便于做好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能夠促使雙方達成
離婚協議,同時也能有效的防止當事人輕率
離婚,起到較好的社會作用。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調解無效,當事人可以轉至訴訟程序。
通過民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去民政局辦理
離婚手續。但是,訴訟外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
執行力,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遵守協議約定,不可以根據該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必須先依據該協議向人民法院
起訴確認效力,取得生效判決后才能申請強制
執行,故訴訟外調解達成初步
離婚合意后,當事人需注意
離婚協議條款的設置,為避免出現條款約定歧義、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不具有可
執行性等問題,建議委托專業律師擬定。
2、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可知,訴訟中調解是
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在
離婚訴訟中,法官基于雙方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法官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的相關規定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強制
執行力。如果雙方經法院調解和好,則不用制作調解書。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則應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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