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的繼承份額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二、
遺產繼承的分割是怎么規定的?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
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因此生活困難不是必然會多分到
遺產,生活困難的人必須同時缺乏勞動動力,且再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夠多分
遺產。給胎兒保留的
遺產份額要等胎兒出生以后才能確定是否可以真正繼承這部分
遺產,對于身懷胎兒的孕婦來講,也不能在胎兒還沒有出生的情況下,就強行要求先繼承這部分
遺產。因為胎兒出生后各種意外狀況都有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