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作者
著作權的行為怎么判決?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
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
量刑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
著作權罪”。有兩種刑罰: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具體的判決適用類型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根據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
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
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盤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該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
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
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
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就是侵犯作者
著作權的具體判罰情況,對于不同的侵權類型和造成的不同犯罪事實后果,所認定的侵權行為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到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