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
遺產歸國有吧?并不一定歸國家所有,在我國,
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
遺產;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
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囑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但繼承權喪失的情況下可以歸國有。二、繼承權喪失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愿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對應解釋如下: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
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需要明確的是,對于
遺產繼承的具體處理情況,是基于實際的
遺產合法性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繼承的具體情況的,首先要對
遺產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能對合法的財產進行繼承處理,如果涉及到財產不合法的,則無法進行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