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性強制
執行有哪些方法?間接強制
執行措施主要有
執行罰和代
執行兩種形式。以采取強制
執行的方法為標準,可將
執行性強制措施分為間接強制
執行措施和直接強制
執行措施兩類。(1)
執行罰。指強制
執行機關通過使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承擔新的持續不斷的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的
執行方法。(2)代
執行。指強制
執行機關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的
執行方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
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執行第二百二十九條被
執行人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
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
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
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
執行完畢,也應當將
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第二百四十一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
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
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
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拘留。強制
執行的相關方式和方法是基于實際的違法行為而定的,涉及到相關行為處理應當區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情況來進行認定,對于不構成刑事責任的,可以直接以
行政處罰的手段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