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
合同賠償不兌現怎么辦?用人單位逾期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限期內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怎么樣的?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
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1)違反《勞動法》和
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
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療補助費的100%。(3)對“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4)對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
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
合同只要存在涉及到有賠償金那么在協商之后用人單位就應該要立即的進行支付,如果存在不給或者是遲給的話,那么這種行為必定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對于勞動者就要及時的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