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如何界定喪失繼承權?根據法律規定界定喪失繼承權如果能在以下的情況就判斷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2、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二、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是什么?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
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法。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
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
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圠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瘠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張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瘠桑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法。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茠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搠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現實生活當中繼承權的喪失是完全有可能的,只不過說喪失繼承權時,肯定是從事了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禁止行為。否則的話,一般情況下繼承權都不會喪失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的都會導致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