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未實際履行的解除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一、
合同生效未實際履行的解除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對
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二、相關知識介紹:
1、《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單方擅自解除
合同,違反了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就其
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
合同履行地。
5、而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
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
合同履行定地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三條規定即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
管轄。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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