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中故意毀壞財物應該怎么處理?應該分別根據兩個罪的犯罪情節以及故意傷害罪的傷害程度和毀壞財物的價值,分別
量刑,然后將二罪按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總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數罪并罰原則: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
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
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
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
執行。二、故意傷害不構成犯罪怎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損壞財物罪不涉及法條競合,所以,在實際處理的時候也不是擇一重罪處罰的,而是分別要對兩個犯罪行為進行
量刑。但數罪并罰以后的最終刑期就不能提供絕對標準的答案了,這得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