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勞動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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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序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申請
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3、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4、申請
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 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
合同(聘用
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
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
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申請人在申請
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6、經仲裁委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仲裁法》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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