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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跨國保護地域限制有嗎?這個是有地域限制性的,在我國的和其他國家的
著作權的相應法律規定不同。
著作權屬于
知識產權的一類,你提的問題涉及到
著作權的特征這方面的內容,
著作權的國際化與地域性是不矛盾的。(一),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
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巴黎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地域性特點,是指在一個國家依法授予的權利,僅在該國法律
管轄的范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不承擔保護的義務。(二),
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是指世界各國
知識產權制度在實質內容和申請審批程度上逐步簡化一致和統一,日趨國際化。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特征還有無形性和易傳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國產生的智力成果在國外不能取得當然的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傳播媒體、通訊工具的迅速發展和國際交流的日益頻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過國界而進入他國。如果不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有效的國際保護,勢必會影響、阻礙
國際貿易及科學技術和文化的正常交流與合作。
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反映了科技和經濟國際化發展的客觀要求。正因為如此,1883年世界各國就在巴黎締結了《保護工業權巴黎公約》,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約》。此外,我國目前已加入的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性公約還包括:《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
專利合作條約》等。綜合上面所說的,軟件
著作權就是屬于作品者所得到的權利,但對于此作品如要涉及到有跨區域的情形,那么所涉及到的權利就會有所不同,因此,對于當事人就需要及時的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咨詢,確定自己的權益是可以在保護的情況下進行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