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善意侵權的規定是什么?
商標侵權是行為人未經
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
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損害
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
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
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
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
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
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二、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1、行政責任。對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2、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3、刑事責任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
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注冊
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冊
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罪。
商標法中對善意侵權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只適用于
商標的銷售過程中,而在商品的生產過程中是不存在善意的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于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