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法上,
合同的成立時間因為是諾成性
合同或者是實踐性
合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如果贈與
合同是諾成性
合同,那么,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如果是實踐性
合同,贈與
合同應當自贈與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贈與
合同一般被視為實踐性
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之所以將其確定為實踐性
合同,是因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贈與
合同的無償性,決定了法律允許贈與人在實際交付贈與物之前反悔,因為這種反悔不會損害任何人的利益。 《
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里表明
合同法將贈與
合同當作一種實踐性
合同加以對待處理。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币虼耍袃煞N贈與
合同已經變成諾成性
合同,而不再是實踐性
合同,當事人事后的反悔為法律所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