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回避期限是怎么規定的?1、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2、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3、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4、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二、行政訴訟中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回避?1、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2、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前兩點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4、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三、行政訴訟申請回避的流程是什么?(1)申請。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如發現負責案件處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時,應當在程序終結之前向有權限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回避處理案件。(2)審查。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后,應當盡快給予審查。(3)決定。經審查后,有權限的行政機關認為回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于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復核一次??傊?,行政或民事以及刑事訴訟活動當中申請回避的時間都是有限制的,但一般來說在訴訟活動當中的這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跟案件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話,通常都會主動進行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