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偵查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都是怎么規定的?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視具體情況而有著不同的期限規定:其一,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二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其三,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其四,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6日起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逮捕和補充偵查都并不是公訴案件中必須要進行的一個步驟,對沒有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的,但是,沒有批捕嫌疑人的情況下,在補充偵查階段也有可能
逮捕嫌疑人,比如嫌疑人有試圖逃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