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成立移送哪個法院?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后,異議成立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移送
管轄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
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二、移送
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據此規定,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
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
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
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當事人第一步需要做的就是提出異議,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待異議成立之前需要明確法院是否受理該案件,是否對此案件與
管轄權,還有當事人自己是否接受該法院的
管轄。各個流程和程序是合理和自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