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多少?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勞動者工作年限所對應的時間的工資金額。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 如果
合同自然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
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
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二、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怎么認定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
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
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
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
合同期滿后對繼續
執行原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 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
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勞動
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現實生活當中,
合同終止之后是需要進行續簽的,因為通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已經非常的熟悉了,所以繼續的在原來的用人單位工作也是非常好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降低了原先的工資待遇標準,導致不能夠續簽的情況之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