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協議算勞動
合同嗎?
一、 雇傭協議算勞動
合同嗎?
雇傭協議算勞動
合同,雇傭協議是廣義上勞動
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
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與勞動
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于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
合同(企業勞動
合同)有一定的區別:
(1)二者的歷史不同。雇傭
合同的歷史久遠,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雇傭
合同。勞動
合同是在資本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
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性質不同。雇傭
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
合同;勞動
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
合同。
(3)目的不同。雇傭
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
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4)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
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
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
合同的干預,對
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
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5)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
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傭
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
合同。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動
合同由、調整;雇傭
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
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7)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
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同樣,
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
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二、勞動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
保險等。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如
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
合同。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
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
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簽
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規定
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設定巨額
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
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對于雇傭協議的簽訂也是需要符合
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的,對于勞動
合同的具體內容也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進行辦理,如果就有關情況存在異議的,那么后期在存在矛盾糾紛時,可以提交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