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案件能否延期開庭?公告案件是可以延期開庭的,只要符合延期開庭復的必要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制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問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
起訴的;(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
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
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綜上,雖然即將開庭的案件已經公開告知會在固定時間開庭,但是如果庭審上出現了特殊的狀況也是可以繼續往后延期的,因為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得到公平的判決比準時開庭更加重要,只要根據正當理由提出申請就是可以延期開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