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騎車時被出租車撞倒在地,與出租車司機達成賠償調解協議。此后,吳某某傷情嚴重但對方不愿再負擔費用。法院最近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當初的調解協議屬于“重大誤解”,肇事者不能免責,需再賠償。
吳某某騎自行車突然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在地。交通警察趕到現場,詢問了雙方當時事故發生的經過后,出具責任認定書,出租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在交警主持下,與肇事駕駛員簽訂了事故認定書,確定雙方經調解,由出租車駕駛員賠償吳某某1000元。
當天下午4時許,吳某某因腰部劇痛,在丈夫陪同下,到醫院急診,被診斷為壓縮性骨折,就此住院治療,花去
醫療費用共計9000余元。吳某某與出租車公司交涉,要求賠償全部
醫療費用,遭到公司拒絕。于是,吳某某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出租車公司和司機賠償
醫療費用,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出租車公司到庭應訴,表示該
交通事故雙方已在交警監督下以1000元調解了結,調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完全是自愿達成的,不存在今后再賠償問題,不同意吳某某追加賠償費用的請求。吳某某認為,由于當天她的母親病危,當時自己硬撐著站起身來,請求出租車司機讓她先行回家,再去就醫,以確定賠償費用,但遭拒絕,無奈之下,只好忍著疼痛,簽下調解書。
出租車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在下午1時許,吳某某到下午4時許才到醫院就診,在此期間,可能會有其他原因導致骨折,并且拿出一篇專家告誡老年人的文章,題為《舉手投足也會骨折》,表示在事故發生至吳某某就診這幾個小時,端水擦地板都有可能造成骨折。
法院審理查明,調解書確實是雙方自愿簽署的,但事發當日吳某某母親確系病危,當時其急于與司機了結糾紛,回家探視母親病情,未能預見傷后病情發展的嚴重性,屬于“重大誤解”,出租車公司不能以調解書已了結糾紛作為不再賠償的理由。吳某某3個小時后去醫院就診,情有可原,出租車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在此期間吳某某有其他原因導致骨折,應當認定吳某某骨折原因是被出租車撞擊所致。吳某某受到無辜損害,在家養傷期間,母親病故,被告一方應給予一定的精神撫慰金以撫慰原告。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出租車公司和駕駛員賠償吳某某
醫療費用和精神撫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不
上訴,并將賠償款交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