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上班有工資嗎?
一、
合同到期上班有工資嗎?
合同到期上班也是有工資的,而且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雙倍工資。
雙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到期后,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之前勞動
合同終止。未簽訂新的勞動
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
合同法》八十二條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第四十四條 勞動
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
(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員工在單位上班和工作之前就應該按照規定先把
合同簽訂,在
合同的保障下工作才能減少后期的糾紛,但是老員工在
合同到期的情況下相當于是沒有
合同的,所以員工只要還在工作的,可以得到正常的報酬以外,單位可能還得予以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