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是誰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伙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伙企業清算人之后,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進行清算時,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同時,在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二、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能要求返還出資嗎企業散伙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當合伙伙伴無法繼續合作下去或合伙企業散伙的時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的,必須要求經過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財產,合伙人才能要求返還出資。根據《合伙企業法》中的規定,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而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
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法進行分配。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