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怎么算刑罰
執行完畢
一、判緩刑怎么算刑罰
執行完畢?
緩刑考驗期滿就算刑罰
執行完畢,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三、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四、緩刑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
司法實踐中,緩刑一般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被告人。
被判緩刑的這些罪犯本身就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法院在判決緩刑的時候就會在通知書當中標注清楚緩刑考驗期,等緩刑考驗期到期后,確認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的,法院會公開宣告原判罰不再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