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
交通事故協議書》時,要字跡工整、項目齊全,填寫后交各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2、時間一欄,使用阿拉伯數字,要精確到分。 3、地點一欄,填寫至某區(縣)、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體地點。 4、代碼A、B是指事故當事人。 5、姓名一欄,填寫前須核對駕駛證等證件。 6、駕駛證檔案編號或住址一欄,填寫駕駛員檔案編號或現住址。 7、電話一欄,填寫隨時可以聯系的電話號碼。 8、交通方式一欄,填寫車種(如:大客、小貨、小客等)。 9、車號一欄,填寫前須核對車輛牌照和行駛證等證件,并如實填寫。對于黑色牌照的號碼,應在號碼后注明(黑牌)。 10、
保險公司名稱或
保險憑證號一欄,填寫
保險公司名稱或
保險憑證號碼。 11、事故事實一欄,按照當事各方的過錯行為,參照《通告》第八條中的規定,分別填寫當事人的過錯序列號。當事人無過錯的,在“當事人B 有”下劃線上填寫“沒”字。填寫完畢后經當事人簽名確認。 12、在賠償協議一欄,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的,在賠償一欄簽名處簽名確認,按下列方式填寫。 (1)、當事各方同意到
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的,在“當事各方共同駕車到A
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后畫√。 (2)、當事人各方同意修車的,在:“ 日內”填寫修復日期。 (3)、當事各方達成賠款協議的,應在“事故損失費 元”處填寫賠款數額(須大寫);在“付款情況 ”處填寫已付或未付。 13、當事人在現場未達成賠償協議的,可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或者持《當事人自行解決
交通事故協議書》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