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
離婚的時候總是免不了對三個問題的處理,即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承擔。其中尤其是在財產分割方面產生的糾紛是比較大的,而在進行
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很多人也不知道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解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 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 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 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我國關于夫妻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條規定,一般夫妻
離婚的可以自行協商分割財產,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再由法院進行判決。而上述的條文規定,則一般是法官判決的時候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