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刑罰
執行科(直屬分監區直接報送刑罰
執行科)。由刑罰
執行科、生活衛生科和監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組成保外就醫前期工作小組,進行前期調查工作,形成前期審查意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刑罰
執行科應提請監獄“罪犯保外就醫初審小組”召開會議,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初審,并邀請駐監監獄檢察組參加。初審同意后,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鑒定委托書》,決定委托鑒定單位。(2)、罪犯病殘鑒定作出后,由刑罰
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簽署明確意見后,刑罰
執行科向監獄分管領導匯報,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
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3)、監獄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后,由刑罰
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后,刑罰
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準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駐監檢察組,并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4)、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批準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案件的保證人領回或
執行監獄的人民警察送回,并到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到。保證人應對違法人員的治療情況和合法生活進行保證義務,如犯罪人員繼續犯罪的,應及時的收監處理,取消犯罪人員的保外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