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禁止用人單位非法招錄童工,一旦發現那么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要是使用童工,并造成了童工工傷的話,此時童工工傷怎么賠償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讓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
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雇傭童工。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二條,童工是指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對于童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首先必須明確的是童工和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要明確童工致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最后要明確童工在工作中受傷該如何得到救濟。
第一,童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明文禁止的用人關系理應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勞動法》第九十四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除此之外,我國多部法律法規嚴令禁止使用童工。因此,童工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
第二,童工不能認定工傷。正因為童工和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而成立雇傭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并不為童工繳納工傷
保險,童工致傷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不受《工傷
保險條例》的保護。
第三,童工致傷的救濟有以下途徑:一是應及時對童工加以救助;二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三是非法用工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四是通過法律途徑訴諸司法。因童工致傷不能通過工傷
保險的途徑加以解決,而應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加以救濟。當童工在工作受傷時,應首先及時救助,確保童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最少損害。其次,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對童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其后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如果單位不履行一次性賠償金義務,則可訴至法院,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認定侵權責任,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由于童工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因此在單位非法招錄童工的情況下,童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也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此時,只能認定童工與單位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而對童工受傷也只能按照人身損害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