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后犯新罪是累犯嗎?緩刑考驗期滿后犯新罪是否為累犯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以后,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
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么,緩刑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第二種意見認為,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
執行,而不是
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怎么規定的?1、緩刑只能適用于用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2、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具體表現為:犯罪后悔恨自己的犯罪行為,積極進行退贓退賠,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處理,真誠向被害人道歉,在監管期間遵守監管法律法規等。3、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
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綜上所述,目前對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是否為累犯的這個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對緩刑考驗期滿后就又犯新罪的這類罪犯通常也是要從重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