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
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
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雖然法律上對法定繼承順序規定的很清楚,但老人在去世之前就已經對
房產繼承問題立好遺囑了的話,在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是有權利繼承
房產的。另外關于第一順序繼承人,非婚生子女和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