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
管轄地。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事訴訟法中
管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
起訴。 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