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建設工程。《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
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規定表明,建設工程竣工以后,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如果
合同無效,而建設工程質量經過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
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不應該支持。2、工程價款是合法的價款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或者律師常常會就違法所得進行
起訴。我們來看某掛靠工程款糾紛案例:在這個案子里,被告是某施工單位。某項目經理
起訴某施工單位,稱其就某工程掛靠在該施工單位名下進行施工,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的結算價款為260萬元。施工期間,該項目經理通過施工單位名義對外簽約方式支付了材料款、設備租賃款,通過轉賬給另一單位支付了民工工資。后來,在扣除施工單位收取的管理費以及稅金總計6.55%后,他認為施工單位拖欠他剩余掛靠工程款
70萬元。他
起訴要求支付剩余掛靠工程款70萬元。審理結果: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也就是項目經理不能證明他和施工單位之間是一個掛靠的關系,既然不能證明是掛靠,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的請求當然不能得到支持;后來,項目經理
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后,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