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凡持票搭乘長途汽車的旅客,均應依照本
保險條款規定向中國人民
保險公司(以下簡稱
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
保險,其手續由公路客運總門辦理,不另簽發
保險憑證。
第二條
保險有效期間規定自旅客驗票進站或中途上車購票后開始,到達旅程終點出站為止。
第三條 旅客所乘的汽車,在中途因故停駛或改乘公路客運部門指定的其他車輛者,在繼續旅程中,
保險仍屬有效。
第四條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
保險責任于離站時起即告失效。但經公路客運部門簽字證明原票有效者,從旅客重新驗票進站后,
保險效力即行恢復。
第五條 旅客的
保險金額不論是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定為每人人民幣叁千元。
第六條 旅客的
保險費包括在票價內,一律按票價的百分之二收費,由公路客運部門代收匯繳
保險公司。
第七條 旅客在
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治療者,由
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
醫療費用,其數額不得超過
保險金額全數。
第八條 旅客在
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除依照第七條規定給付
醫療費用外,另由
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
保險金:
一、死亡者,給付
保險金額全數;
二、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兩肢永久完全殘廢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與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
保險金額全數;
三、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
保險金額半數;
四、喪失一部分身體機能永久不能復原影響工作能力者,視其喪失機能的程度,酌給一部分
保險金。
第九條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旅客遭受傷害者,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或
醫療費用的責任。
一、疾病、自殺、毆斗或犯罪行為;
二、爬車、跳車;
三、戰爭或軍事行動;
四、有詐欺行為意圖騙領
保險金或
醫療費用。
第十條 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到損失,
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旅客遭受意外傷害時,公路客運部門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搶救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應由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持縣以上醫院及交通監理、治安部門的證明文件,由
保險公司根據此項證明,確定給付
保險金。
第十三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事,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賴該旅客供養者,取具公路客運部門的證明文件,必要時并須取具其居住地政府的戶籍證明,向
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保險金。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
保險金,須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過期喪失申請的權利。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給付,應由
保險公司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于十五日內辦理。
第十六條 旅客或其家屬對
保險公司的
保險金給付數額發生爭執時,應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
起訴。
第十七條 本
保險條款經 省人民政府批準于 年 月 日實施。
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表
┌──┬──────────┬────────┬─────────┐
│原因│保 險 事 件 │ 給 付 數 額│給付后的
保險效力 │
├──┼──────────┼────────┼─────────┤
│ 意 │ 死 亡 │
保險金額全數 │
保險效力終止 │
│ ├──────────┼────────┼─────────┤
│ 外 │ 兩目永久完全失明或│ │ │
│ │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 同上 │ 同上 │
│ 傷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 │ │
│ │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 │ │
│ 害 ├──────────┼────────┼─────────┤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 │ │
│ 事 │肢永久完全殘廢。 │
保險金額半數 │
保險繼續有效 │
│ ├──────────┼────────┼─────────┤
│ │ 喪失手指足趾: │
保險金額的 │ │
│ 故 │1.喪失四指; │ 40% │ │
│ │2.喪失拇指全部; │ 25% │ 保 │
│ │3.喪失拇指一節或食指│ 10% │ 險 │
│ │全部; │ │ 繼 │
│ │4.喪失其他各指的部分│ 5% │ 續 │
│ │或全部; │ │ 有 │
│ │5.喪失足趾全部; │ 15% │ 效 │
│ │6.喪失各趾的部分或全│ 5% │ │
│ │部。 │ │ │
│ │ 一次事故造成多處喪│最高不超過
保險金│ │
│ │失部分手指足趾時,可│ 額的50% │ │
│ │同時兼得。 │ │ │
│ ├──────────┼────────┼─────────┤
│ │ 身體其他部分傷殘,│按照喪失程度給付│ │
│ │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全部│,但不能超過
保險│
保險繼續有效 │
│ │或部分勞動能力、身體│金額全數。 │ │
│ │機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