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
合同與
合同的區別有哪些?1、 內容不同
合同的內容是
合同簽訂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意向書的內容僅是
合同簽訂主體就某一事項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并不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2、 簽訂時間
合同的簽訂時間是雙方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而意向書是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共識后就可以簽訂。3、 法律后果
合同的簽訂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訂不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定力。但有的意向書具備了簽約主體之間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因此是對簽約主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實際上已經屬于
合同了,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以意向書不能片面的認為具備法律效力或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還是要看其內容是否具備了
合同的內容。二、
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則具備有效要件的
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
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為,
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1、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
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
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
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
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
合同主體,其
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2、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
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3、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
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
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
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
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
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綜合上面所說的,意向
合同與
合同是屬于兩者不同的
合同簽訂方式,不僅內容不同、所涉及到的時間也不同,但這兩種只要達到最后的目的而且雙方也簽字確認,那么都是具有法律的效益,只要一方違反了
合同條款必定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