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規定,借款
合同中貸款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定,貸款人享有按期收回
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權利。 二、貸款人按照
合同的約定,享有《
合同法》賦予的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檢查、監督權。 三、借款人未按
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貸款,享有停止發放未發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權利。 四、向借款人提出糾正借款使用建議書的權利。 《
合同法》規定,貸款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
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提供給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應承擔
違約責任。 二、通知借款人按期還款的義務,借款
合同期限屆滿十日前,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按期還款,未作書面通知的,造成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擔逾期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