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
離婚,以及
離婚后
債權債務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離婚協議涉及的是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解除及因人身關系解除引發的財產關系的改變。1、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
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于
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
合同,與
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2、
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
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
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可能解除。婚姻當事人在
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
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只有當事人通過訴訟解除了婚姻關系或者辦理了
離婚登記手續,法律才對
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3、
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
離婚或者判決
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
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應在條件成就即
離婚時產生法律效力。但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在判決
離婚的情況下,故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