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由誰
執(zhí)行? 一、
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采用
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
1、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采用
取保候審;
2、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
取保候審。
可見,
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
取保候審后,由辦案人員填寫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fā)。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
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guī)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證書并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二、
取保候審由誰
執(zhí)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guī)定,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zhí)行。但由于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等原因,對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檢察、法院交付
執(zhí)行的被告人基本處于失控狀態(tài),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發(fā)地公安機關
執(zhí)行,還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機關
執(zhí)行不統(tǒng)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guī)定,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
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但對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應履行何種批準手續(xù),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執(zhí)行機關批準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應征得決定機關同意的規(guī)定沒有落實到位,因缺乏嚴格的審批手續(xù),批準流于形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隨意離開居住的市、縣,有的只是打個招呼,有的連招呼也不打,無人過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可能。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
取保候審由誰
執(zhí)行,此時雖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可以決定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措施,但實際的
執(zhí)行機關應該是公安機關。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