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債權與債務的處理是怎么樣的?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
離婚時要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
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夫妻
離婚時涉及到有債務的問題,那么就要認定清楚哪些是屬于個人債務,哪些是屬于共同債務,從而在協商的時候才能在
離婚協議書中注明,如果雙方因債務的問題協商不下來的話,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
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