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書與
合同書有什么區別?意向書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是“協議書”或“
合同”的先導,多用于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
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合作意向書有法律效力嗎合作意向書不屬于
合同,
合同的成立需要約人要約和承諾人承諾;而合作意向書只是對合作內容上雙方的協商,還沒形成最后的要約承諾的。意向書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傳統的“意向書”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通常以書信的形式作出。在當前的交易實踐中,大多數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深入接觸并在諸多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一方以這些一致意見為基礎向另一方發出并要求接受者“確認”或“接受”的法律文件。本文以下從廣義上使用“意向書”的概念,泛指
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序本身或就未來
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
合同是否確定和當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約乃至
合同成立的兩個基本要件。具體到對意向書效力的分析上,實體性條款因為是針對未來的
合同條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確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約束力主要取決于當事人是否對此表達了明示或默示受約束的意思;而在判斷程序性條款的效力時,因為當事人大多會表達接受這些條款約束的意思,因此通常會遇到的問題是這些條款是否具有足夠的確定性。總之,如果合作意向書規定了雙方詳細的權利義務,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單純的意向,沒有其他現實的約束,則法律效力無法體現。在我們國家意向書和
合同書是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的,
合同的意向書它并不屬于
合同合同成立必須是需要要約人發出要約以及承諾人作出承諾。
合同書僅僅是在合作內容當中關于其中合作意向所表明出來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