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處理
交通事故時效是怎么規定的?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在勘查現場之日開始10天內會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
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
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二、哪些
交通事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1、在一起事故中,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個以上重傷的;2、在事故中雙方都有責任,負同等責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3、造成了財產損失的,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賠償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沒有能力賠償的。4、在事故中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并且事故導致一人以上重傷,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沒有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車子有問題,沒有及時修理并駕駛的;(4)知道是沒牌子或者是報廢的車還駕駛的;(5)駕駛的車有嚴重超載的情況;(6)發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的
交通事故對于交警來講,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就正式結案了,民事賠償的部分雙方沒有主動申請交警部門調解的,交警也不會主動介入。如果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交警部門立案偵查的時間沒有限制,
逮捕后羈押的時間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