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一、一般
離婚訴訟
1、
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二、軍婚訴訟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
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
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xiàn)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涉外
離婚訴訟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