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予
執行的理由有哪些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裁決不予
執行的法定條件有六種。《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
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
執行:(一)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
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二、哪些情況裁決會被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
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
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
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
遺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
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
執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
執行申請后,應當及時按照仲裁裁決予以
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
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
執行的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予
執行該仲裁裁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后,裁定不予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