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期限有多久?監視居住到期后怎么辦?
一、監視居住的期限有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到期后怎么辦?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
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解除監視居住也意味著當事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撤案。
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后,如果經偵查后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如果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三、監視居住的期限可以請律師嗎?
可以。
這個期間,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并結合實際給出律師的法律建議,爭取從輕從寬處理。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
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
執行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會見順利進行,并告知其遵守會見的有關規定。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不得派員在場。
犯罪行為人涉嫌犯罪,從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用強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權委托辯護人。
在這里也提醒行為人及其家屬,根據自身情況需要,如果想爭取從寬從輕處罰的,而自己又不知道從何下手的,可以委托專業的
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