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工傷
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
醫療的的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按照原正常工資發放。 護理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賠償之傷殘
保險待遇
(1)傷殘補助金 工傷要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是24個月,二級是22個月,三級是20個月、四級是18個月、五級是16個月,六級是14個月,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 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
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3)工傷
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
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