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不予
執行的情形有幾種
一、
勞動仲裁裁決不予
執行的情形有幾種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
執行:
(一)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
勞動仲裁裁決如何
執行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期滿不
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勞動仲裁裁決的
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申請
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執行生效
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并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
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被
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后應當
執行。
2、申請
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
執行的期限為1年;
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3、
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勞動仲裁判決后不
執行,如果雙方在法定時間內都沒有
起訴,那么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