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定金
合同是無償
合同嗎?
一、民法典中定金
合同是無償
合同嗎?
定金
合同不是無償
合同,定金
合同是一種特殊的
合同,它具有
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
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從屬性。定金
合同屬于從
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
合同的有效以主
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
合同無效,定金
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
合同無效,主
合同并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
合同是實踐
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
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二、常見的無償
合同有哪些類型?
實踐中主要有贈與
合同、無償借用
合同、無償保管
合同等。在無償
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三、有償
合同與無償
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
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
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
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
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
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
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
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