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行為是否有效,婚姻關系能否自動恢復?
很多當事人存在錯誤認識,認為既然是假
離婚,且
離婚后夫妻雙方繼續保持
同居狀態,應視為婚姻關系自始未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實際上,自夫妻雙方前往民政局辦理
離婚登記時,即意味著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終止,必須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恢復婚姻關系。
二、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新增財產所有權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不管雙方是否存在“假
離婚”的想法,只要是涉及到
離婚協議的擬定、簽署等事宜,均需謹慎對待,否則一旦簽署對自己不利的
離婚協議,將來想通過撤銷或變更協議內容來維權確實存在較大難度。當然,如果雙方對于財產分割在
離婚協議中的表述不全面,實務中通過提起
離婚后財產分割之訴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的案件確實存在,但是個案情況不同,
離婚后財產分割之訴中可分割財產的范圍、金額等均需根據雙方
離婚協議條款的具體內容方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