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合同法》規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請求貸款人按照借款
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交付貸款,并獲得該筆款項的所有權; 二、依
合同的約定的方向使用借款; 三、不能按期還款,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前向貸款人申請延展,最高可享受延展原定借款期限一半以內的時間; 四、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 依《
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需要提供保證的,借款人應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 二、向貸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三、依
合同確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四、依
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五、借款人應當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