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
遺產繼承怎么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
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
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二、配偶可以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遺囑的形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對于配偶死亡的情況下,顯然可以對
遺產進行繼承分配處理,但相關事項的認定是需要基于實際的
遺產繼承人身份情況確定的,特別是涉及到
遺產的具體清算情況,是只能對死亡配偶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另一方的財產是不可以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