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的條件有哪些?(1)遺囑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43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最高法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3)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基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說,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到看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后果一樣,在這里也把它歸類于遺囑無效。(4)遺囑內容涉及到被處分過或無權處分的財產(5)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6)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都會導致遺囑無效。具體說來,如遺囑人沒有簽名,有了親筆簽名,但卻沒有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沒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或者缺少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的簽名,缺少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訂立遺囑的日期,口頭遺囑兩名以上見證人的見證人,等等。這些遺囑由于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備遺囑成立的必要條件,應當遺囑自始無效。(7)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因是雙務的
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扶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8)立遺囑人表明對財產的處理辦法,但卻在去世前,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那么,其
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任何財物,那么,這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9)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根據我國法律上的相關規定,對于遺囑無效的具體情況可以基于實際的遺囑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遺囑本身就存在不合法的條款,或者涉及到
遺產也是屬于違法所得,那么顯然是不可以按照繼承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